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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8号原告王坤芝。委托代理人张基禄、吕小兵,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松林。原告王坤芝诉被告梁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坤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基禄,被告梁松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坤芝诉称:2012年3月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约定10日内还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赵桂荣。委托代理人张基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松林。被告王继良。原告赵桂荣诉被告梁松林、被告王继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桂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基禄、被告梁松林、被告王继良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赵桂荣诉称:2011年10月1日、10月3日、10月10日,二被告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25号原告姚宗耀。委托代理人兰龙,郑州市二七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红风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孙保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建波。被告孙保军。委托代理人郑建波。原告姚宗耀诉被告郑州红风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被告孙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宗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686号原告孟凡亭。委托代理人兰龙、刘兆宝,郑州市二七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奥之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原告孟凡亭诉被告河南奥之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凡亭的委托代理人兰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奥之星体育设施有限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7号原告赵桂荣。委托代理人张基禄、吕小兵,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松林。原告赵桂荣诉被告梁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桂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基禄,被告梁松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桂荣诉称:2012年3月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约定10日内还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02507号原告张瑞娜。被告朱丽娟。被告李由军。原告张瑞娜与被告朱丽娟、李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瑞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丽娟、李由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朱丽娟、李由军夫妻二人于201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2272号原告朱宏,男,汉族,1964年4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程旭红,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守强,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朱宏诉被告孙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俊辉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宏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旭红及被告孙守强到庭参加诉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李增勤。委托代理人张明朝,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禄。委托代理人柳富元,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增勤与被告李金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增勤委托代理人张明朝、被告李金禄及其委托代理人柳富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44号原告王鹏辉。委托代理人彭新民,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国定。原告王鹏辉诉被告余国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鹏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国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鹏辉诉称:2012年8月1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000元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2198号原告郭国营,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冯焱燚,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跃伟,男,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郭国营诉被告马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俊辉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炎燚及被告马跃伟到庭参加诉讼。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93号原告王建峰。委托代理人李建勋、赵松强,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云鹏。被告陈婵。原告王建峰诉被告凌云鹏、陈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洪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峰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勋,被告凌云鹏、陈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308号原告毛志强。委托代理李会轩,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金水区豫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安田昕,校长。委托代理人张连生。被告王随法。原告毛志强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豫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郑州豫通驾校)、王随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马凤云。委托代理人孟艳峰,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世棋。被告郑州市豫星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清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德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段言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刚。代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86号原告赵朝阳。委托代理人于海超。被告祁记雷,河南省太康县杨庙乡小祁行政村大祁庄。被告太康县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法定代表人孙军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朝阳诉被告祁记雷、太康县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735号原告郭振东。委托代理人张少春,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新州,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尚文进。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温保林,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高培。被告中国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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