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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少民初字第58号原告韩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新建,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委托代理人杨懿,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振,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韩某甲诉被告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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