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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4713号原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6号科技创业广场二号楼七层A706号。法定代表人汪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国庆,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杰,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新伟。被告张中建。原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杜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2673号原告王鸿彬,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海锋,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燕敏,女,1970年8月9日出生。原告王鸿彬诉被告刘燕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鸿彬的委托代理人刘海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燕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891号原告李芳娥。委托代理人代娟,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红风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孙保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建波,(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芳娥诉被告被告郑州红风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海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059号原告于莲香。委托代理人薛瑞。委托代理人骆婷婷。被告陈晓雷。原告于莲香诉被告陈晓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俊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莲香的委托代理人薛瑞,被告陈晓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莲香诉称: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7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048号原告张小菊。委托代理人张育铭,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华。原告张小菊诉被告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菊的委托代理人张育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小菊诉称:自2011年10月2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2199号原告邢新玲,女,1965年3月29日出生。被告魏金娥,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冠军,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邢新玲诉被告魏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新玲、被告魏金娥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新玲诉称,2011年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巩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刘明山,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朝辉,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世璞,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明山诉被告马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明山、被告马朝辉的委托代理人岳世璞到庭参加诉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巩民初字第3144号原告:曹世国,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凤文,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志平,男,汉族,1954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徐明瑞,男,汉族,1966年7月29日出生。被告:徐中卿,男,汉族,1953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新中第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郭会平,女,1964年2月7日出生。原告李建超,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会杰,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海英,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原告郭会平、李建超诉被告白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会平、李建超的委托代理人马会杰,被告白海英均到庭

河南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司国和,男,1951年12月6日出生,被告赵建超,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原告司国和诉被告赵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国和委托代理人刘发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建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国和诉称,2012年3月16日,被告借原告现金6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巩民初字第2893号原告王金水,男,194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新遂,巩义市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巩义市鑫龙水泥厂。法定代表人窦保献,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其亮,该厂职工。原告王金水诉被告巩义市鑫龙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世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水及其委托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3088号原告秦和平,男,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慧玲,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青雨,男,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爱香、付宗义,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原告秦和平诉被告张青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慧玲、被告委托代理人王

河南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刘红玲,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被告赵建超,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原告刘红玲诉被告赵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建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红玲诉称,2012年10月30日,被告因有事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荥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王某甲,曾用名王笑静。原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丙。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培峰,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范宽云,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某丁,曾用名刘冰。原告刘某甲。被告鲁某。委托代理人戴殿伟,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刘某甲诉被告鲁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上民初字第656号原告梁昭凤,女,1935年5月5日生,汉族。原告梁海燕,女,1969年1月16日生,汉族。原告任国良,男,1961年3月1日生,汉族。原告任国庆,男,1963年8月5日生,汉族。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金英,女,1959年11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聂朝辉,郑州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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