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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502刑初389号 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4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XX市城区,居住地汕尾市城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3年6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424刑初390号 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XX,男,1984年X月XX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初中文化,住XX县。因本案于2022年11月24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11月14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23]324号起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427刑初97号 公诉机关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XX,男,1966年X月XX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XX县,住XX县,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2月30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8月7日经蕉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3年10月24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不宜羁押变更为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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