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切换城市

盛世法律 > 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3刑初110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XX,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重庆市XX区,因本案于2022年9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焕林,系广东几何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番禺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502刑初371号 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1年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劳务人员,户籍地及居住地汕尾市城区。曾因吸食毒品先后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2月19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因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3刑初136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X,男,1991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XX区。因本案于2023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刑诉〔2023〕1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3刑初136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X,男,1991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XX区。因本案于2023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刑诉〔2023〕1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502刑初389号 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4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XX市城区,居住地汕尾市城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3年6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602刑初1013号 公诉机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97年X月X日出生,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XX区。因本案于2022年7月22日经电话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何海华,广东观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刑诉〔2023〕899号起诉书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602刑初1042号 公诉机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75年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XX区。2023年2月16日至3月3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31日经传唤主动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2023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钟某,广东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602刑初1012号 公诉机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XX,男,2000年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XX县。因本案于2022年9月9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黄孟,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刑诉〔2023〕898号起诉书指控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424刑初390号 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XX,男,1984年X月XX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初中文化,住XX县。因本案于2022年11月24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11月14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23]324号起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427刑初87号 公诉机关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男,1973年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XX县。 被告人钟XX(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男,1958年X月XX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XX县,有前科,1982年6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蕉岭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427刑初97号 公诉机关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XX,男,1966年X月XX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XX县,住XX县,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2月30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8月7日经蕉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3年10月24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不宜羁押变更为监视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刑终218号 原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男,2004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甘肃X技工学校学生,住青海省X自治县。2023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应雪,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刑终194号 原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XX,男,1983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住本市城中区南川东路XXXX小区X号楼X室。2023年3月30日因涉嫌行贿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25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15刑初41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89年1月16日生,XX,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陕西省城固县,暂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3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卉苹,上海汇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3〕3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

 律师

 官方QQ

3258574691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883-0185

18924632069

盛世法律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