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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二七少民初字第85号原告赵某。被告翁某甲。原告赵某诉被告翁某甲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翁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告赵某与被告翁某甲于2005年2月份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子翁某乙。2008年10月4日,原、被告双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少民初字第37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委托代理人陈浩宁,李岩,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郑州市二七区铁路花园街1号楼3号。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冯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委托代理人李岩,被告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冯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少民初字第39号原告刘某。被告郭某。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彦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12日经二七区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刘瑞强由被告郭某抚养。判决生效后,被告对儿子刘瑞强不好好照顾,致使经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178号原告陶某甲。委托代理人刘菊梅。被告陶某乙,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解放路**号。原告陶某甲诉被告陶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会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陶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甲诉称:被告与原告系父子关系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初字第2516号原告冯某甲。被告冯某乙。原告冯某甲与被告冯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申晓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甲、被告冯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前夫,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4年协议离婚,女儿冯逸飞由原告抚养。离婚以来,被告未支付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初字第2516号原告冯俊玲,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冯广志,男,1968年9月15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冯俊玲与被告冯广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申晓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俊玲、被告冯广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翟某。委托代理人高玉红、梅剑,郑州市金水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原告翟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宜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玉红、梅剑,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闫红伟,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张慧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凤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闫红伟、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一初字第60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颖杰、陈俊霞,郑州市金水区杜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宋增喜。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李颖杰、陈俊霞,被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宋增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认识,于×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少民初字第3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翟保健,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亚利,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魏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松峰,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魏某甲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翟保健、宋亚利,被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史某,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大里村北一街**号,公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相广建,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代娟,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大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生育子女且性格不合,故原被告自办理了婚姻登记就长期分居至今。现双方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任行军,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朝辉,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某甲。委托代理人冯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某与被告祝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行军,被告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66号原告蔡某甲。委托代理人余林,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胜,郑州市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蔡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林,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开民初字第5180号原告邢某。被告丁某。原告邢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经本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到金水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2006年2月10日,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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