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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朝民初字第14830号 原告王×,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仲桂智(王×之母),女,1958年9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喜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庆连(贾×之父),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连红,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以下称原告)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民终6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齐某,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干警,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建军,北京顶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七少民初字第24号原告侯某甲。法定代理人侯某乙。被告武某,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原告侯某甲诉被告武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侯某乙,被告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甲诉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七少民初字第25号原告林某甲。法定代理人林某乙。被告李某。原告林某甲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林某乙,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婚生子,自2010年至今被告未对原告尽到抚养义务,给原告的生活、学习××带来极大困难,影响原告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七少民初字第24号原告侯博严,男,200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侯为民,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父亲。被告武宗程,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侯博严诉被告武宗程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博严的法定代理人侯为民,被告武宗程到庭参加诉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上少民初字第1号原告魏超,女,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玉华,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军,男,1972年6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根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超诉被告李红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超的委托代理人郝玉华,被告李红军及其委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少民初字第23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80年4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会轩,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汉族,1957年3月13日生。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牟少民初字第18号原告刘某,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甲,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书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00年6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甲开始共同生活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荥民初字第384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乙。委托代理人张建芳。被告唐某。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芳、被告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6月27日,被告和原告父亲陈某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初字第184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周三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景某。原告杜某与被告景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三丰、被告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景河培,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牟少民初字第17号原告王某甲,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卿杰,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卿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少民初字第27号原告刘霞,女,1987年1月1日出生。被告朱红军,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原告刘霞诉被告朱红军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梅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霞、被告朱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霞诉称,2012年11月14日,原、被告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于2012年11月15日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少民初字第40号原告秦某甲。法定代理人范某。委托代理人范金星、王帅,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乙。原告秦某甲诉被告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范金星、被告秦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之母范某与被告于2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少民初字第63号原告巴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被告巴某乙。原告巴某甲诉被告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陈某、被告巴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父亲巴某乙有外遇,与母亲陈某关系恶化,从2013年12月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少民初字第49号原告贾某。委托代理人苏志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甲。原告贾某诉被告姜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的委托代理人苏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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