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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2253号原告杨金玉,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杰,男,1973年7月6日出生。原告杨金玉诉被告张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金玉的委托代理人贾淑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新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560号原告刘喜爱。委托代理人董志德。被告河南威姿服装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卓峥嵘,经理。被告卓峥嵘。原告刘喜爱诉被告河南威姿服装道具有限公司、被告卓峥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喜爱的委托代理人董志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威姿服装道具有限公司、被告卓峥嵘经本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13号原告程勉华。委托代理人杨艳玲,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照军。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继锋,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程勉华诉被告刘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勉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艳玲、被告刘照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035号原告张大尉。委托代理人李继忠。被告刘岩。原告张大尉诉被告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大尉的委托代理人李继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大尉诉称,2012年3月29日,被告刘岩从原告张大尉处借走现金人民币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122号原告张大尉。委托代理人李继忠。被告潘成。原告张大尉诉被告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大尉的委托代理人李继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大尉诉称,2012年7月6日,被告潘成从原告张大尉处借走现金人民币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094号原告张大尉。委托代理人李继忠。被告江涛。被告陈秀榕。原告张大尉诉被告江涛、陈秀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大尉的委托代理人李继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涛、陈秀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大尉诉称,2012年6月8日,被告江涛、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王俊杰。委托代理人石景美,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纠彩红,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权威。原告王俊杰与被告何权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纠彩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权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66号原告张小菊。委托代理人张育铭。被告常玉香。原告张小菊诉被告常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育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常玉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小菊诉称,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自2011年分二次向原告借款200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04607号原告李凤霞。委托代理人程振,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贵轩,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勇书。原告李凤霞与被告周勇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振、沈贵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勇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河南省郑州市决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初二字第699号原告李海亮。委托代理人钦启桐,河南顺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新。原告李海亮诉被告王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钦启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洪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28日和29日,被告先后向原告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开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史智华,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史岗村***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101041979********。委托代理人王彦召,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俊杰,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伟峰。被告李瑞霞。委托代理人付丽,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开民初字第4266号原告河南博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秦明。委托代理人王登鑫。被告黄小燕。被告黄婉琪。被告三门峡中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黄婉琪。原告河南博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诚公司)与被告王秦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开民初字第4264号原告河南博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秦明。委托代理人王登鑫。被告黄小燕。被告黄婉琪。被告三门峡中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黄婉琪。原告河南博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城公司)与被告王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2941号原告李金叶。委托代理人张乐园、孙建设,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秋生。原告李金叶诉被告王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建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秋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4日,原、被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901号原告王正伦。被告王俊华。原告王正伦与被告王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正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俊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正伦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国华人寿保险公司的同事。2011年3月,被告以其买房投资房地产资金周转紧张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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